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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采光不足遭索赔,开发商不配合举证败诉
2009-08-27 21:44:10 来源:
商品房采光不足遭索赔,开发商不配合举证败诉
2005年,张女士等三位业主与华清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 该公司销售的林大北路清枫华景园2号楼商品房一套。入住后发现该房屋整个冬季日照时间很短,在冬至日前后根本没有阳光。后张女士等人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投 诉,该委答复其已在规划许可证的注意事项中明确指出在销售2号楼时,须向房屋买受人说明建筑间距及日照影响情况。因此,张女士等人以华清公司在销售该楼房屋时没有以任何形式告知其建筑间距及日照情况为由,认为华清公司构成恶意隐瞒、欺诈,致使其所购房屋采光严重不足,房屋价值相对贬值,分别要求华清公司赔偿包括采光损失在内的各项损失16万余元。
华清公司则认为,他们所开发的清枫华景园项目完全符合各项国家建设要求,在销售时并未隐瞒建筑间距及日照情况,且
庭审中,
法院经审理认为,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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