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律师李英俊法律咨询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四川成都:交通事故中驾驶员撞死其家庭成员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2009-08-23 17:07:56 来源:
四川成都:交通事故中驾驶员撞死其家庭成员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另查明,在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中附有投保人声明,声明的主要内容为:保险人已将投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包括责任免除部分)向本人作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同意以此投保单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投保人林光伟签字确认。投保人林光伟还向本院出具一份情况说明,说明在投保过程中,铜梁支公司向其提供了保险条款,并对条款中的免责内容的含义及可能出现的不赔的法律后果,作了充分说明。
原审法院认为,铜梁支公司懈怠于行使其负有向万洪伟履行免责条款明确说明的法定义务,违背了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免责条款因而无效。遂判决:一、万洪伟与铜梁支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第(二)项无效。二、铜梁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万洪伟赔偿第三者责任保险金70304元。三、驳回万洪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对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人铜梁支公司应当向被上诉人万洪伟明确说明。而纵观全案证据,上诉人铜梁支公司并未举出其向被保险人万洪伟尽明确说明义务的证据,因此本案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第(二)项条款不产生效力,铜梁支公司应支付万洪伟所投保车辆造成驾驶员之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的保险金,故判决维持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05)彭州民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铜梁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万洪伟赔偿第三者责任保险金70304元以及第三项,即驳回万洪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撤销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05)彭州民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万洪伟与铜梁支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第(二)项无效。
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
中国成都蜀汉路346号法典律师大楼(四川省高级法院斜对面)
Mobile:13980790988(四川成都李英俊律师) Tel:(028)65850088
QQ:610122990 E-mail:lawyerliyingjun@126.com
李英俊律师个人网站http://www.86028lawyer.cn
阳光蓉城•大成都公益网http://www.scdpw.org
汽车及交通事故专版http://lawyerliyingjun.blog.tianya.cn
公司法及股权综合版http://lawyerliyingjun.blog.bokee.net
房地产物业法务专版http://blog.focus.cn/~lawyerlyj
劳动法及工伤综合版http://lawyer028.blog.bokee.net
知识产权法务综合版http://blog.sina.com.cn/lawyersc
婚姻继承及抚养专版http://blog.scol.com.cn/lawyerlyj
李英俊律师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lawyerliyingjun
- 大家都在看

2016年-2017年四川(成都)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最新标准)李英俊律师/四川成都 四川全省各地法院受理的

- 时评律师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