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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次序问题的批复
2009-05-10 01:09:40 来源:李英俊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中
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次序问题的批复
(2008)民一他字第25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8)皖民一他字第0019号《关于财保六安市分公司与李福国、卢士平、张东泽、六安市正宏糖果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选择。请求权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质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此复
二00八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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