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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婚姻法律师】协议离婚所得房屋未及时更名法院判决协助办理

2011-01-11 21:16:04 来源:


【成都婚姻法律师】协议离婚所得房屋未及时更名法院判决协助办理

【成都婚姻法律师】协议离婚所得房屋未及时更名法院判决协助办理过户

房屋不及时更名惹来官司

 

  人民法院报讯 (记者 通讯员 陈雪竹)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怕麻烦房主未及时更名而引发的财产权属纠纷案,最终因原告方证据充分获支持,法院判决确认争诉房屋为其所有,被告方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其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原告罗某诉称,19936月,自己与前夫吴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明确约定,成都市区一套公房归女方所有。之后,其与儿子一直居住该房内。199712月,国家政策规定可将该公房购为私房,罗某便向吴某提出将该公房的使用人名称更换为罗某以便购买,但吴某却提出更名太麻烦,称罗某可直接将该房屋以吴某名义购买,将来其可以随时将房屋过户给原告。罗某考虑到吴某当时并未再婚,便听从了其安排,于次年1月出资缴纳了全部购房款,但产权登记却是吴某名字。

 2008年,罗某得知吴某再婚,便要求将该房屋过户到其名下以免发生纠纷,吴某也为其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但吴某以生意太忙为由,一再拖延拒绝办理更名。

  被告方吴某夫妇称,原告找到吴某要求将房屋办到吴某名下,说明原告已主动放弃了该房屋,该房屋应归吴某所有。

  但吴某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该房屋自罗某与吴某离婚后就归罗某,后来也是由她出钱变成私房的,所以该房虽然登记的是吴某的名字,但事实上是罗某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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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虽争诉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是吴某的名字,但结合原被告方所签离婚财产协议书、离婚证协议内容栏中的载明及双方确认原告缴纳购房款等费用的事实,以及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情况说明等,应认定诉争房屋属原告所有,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此案承办法官程文表示,当前因争议房屋未及时更名而引发的纠纷较多。因我国采取的是登记制度,从法律意义上讲,产权应属登记人所有,其他人主张权利的,必须出具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方能胜诉。因此图省事不及时更名,就有可能因时间久远,关键证据丢失等引发不必要的纠纷使自身正当权利无法得到有效维护。尤其是离婚等析产后,需更明登记的,应及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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