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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人分手,男方追讨大额钱款应否得到支持?

2010-03-20 23:40:18 来源:


恋人分手,男方追讨大额钱款应否得到支持?

恋人分手,男方追讨大额钱款应否得到支持? 

 

【案情】刘力是某机关公务员,与年轻漂亮的女医生小林相识一年多,两人虽在不同的地方工作,但两人相亲相爱,感情发展稳定。2007年,小林在工作的医院附近看上了一套房子,无奈刚上班不久的她囊中羞涩,拿不出这么一大笔购房款,小林便找刘力商量,把自己买房的想法以及希望得到刘力帮助的意思告诉了刘力。

虽然自己也积蓄不多,但为了心上人,刘力很快将25万元现金汇到了小林的名下,加上小林父母的资助,小林买下了这套住房,并把房子装修得别具一格。不料,当小林把刘力带回家中与父母相见,小林的父母却极力反对这门亲事。经过一段时间的冷静思考,小林感到自己与刘力分居两地,再加上刘力工作调动的事情渺茫无期,心中渐渐有了悔意,几经思量,终于鼓起勇气向刘力提出了分手。虽然刘力极力想修复两人的感情,但是已经无力回天,也只好接受分手的现实。“但是自己不能人财两空呀。”刘力在小林的QQ上留言:“既然你已经情断意绝,那你借我的那笔买房款能不能还我?”看到刘力的留言,小林很是不解,“毕竟自己把最美好的东西都给了他,给我那点资助怎么还要索回,我的青春损失该怎么算?”

在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20087月,刘力一纸诉状将小林诉至法院。两个曾经热恋的情人分别坐上了原、被告席。

【分歧】对于此案,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刘力无权向小林索要该款。理由:因为刘力当时把钱给小林时,没有明确说明这笔款是借给小林的,基于他们那时的恋爱关系,这笔钱有刘力赠与给小林的意思。按照法律规定,赠与属于实践性行为,一经完成,是不可撤回的,所以,小林没有义务返还该款。

观点二:刘力可以向小林索要该款。理由:刘力给小林的是一笔不菲的数目,小林仅凭双方具有恋爱关系等事实就推定该款属于赠与,显然难以令人信服。因此小林获得的25万元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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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本案中25万元是借贷还是赠与,在双方都无法证明的情况下,应当考虑获益方占有该款项的有因性,以及款项的大小。本案25万元数目较大,被告小林仅凭双方具有恋爱关系等事实就推定该款属于赠与,显然难以令人信服,恋爱中的赠与目的性是非常明显的,前期是为了建立恋爱关系,后期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所以恋爱的赠与是目的性赠与。我国《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目的赠与只能适用一般赠与和附义务赠与的规定。便是毕竟目的赠与的所有内容,因此在一些方面就显得无法可依。司法实践中,如果按照法律行为的内容,给付款达到相应的法律效果,则给付人可以请示不当得利的返还。

                                               (作者阚常绢 源自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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