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律师李英俊法律咨询

lawyerlyj.fabao365.com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各地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农村户籍按城镇标准计算的规定

2010-05-04 11:24:05 来源:李英俊律师


各地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农村户籍按城镇标准计算的规定

各地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农村户籍人口按城镇标准计算的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 20060403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

      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2006527,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印发上述复函予全国各地高级法院,参照适用。

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

中国成都蜀汉路346号法典律师大楼(四川省高级法院斜对面)

Mobile13980790988四川成都李英俊律师  Tel:(02865850088

QQ610122990  E-maillawyerliyingjun@126.com

李英俊律师个人网站http://www.86028lawyer.cn

阳光蓉城*大成都公益网http://www.scdpw.org

     2、各地法院及其他部门的相关规定。

     1 云南省公安厅早在2002年的《关于印发2002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费用标准的通知》中就明确规定:不论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平均生活费均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计算。

     2 贵州省自200411开始, 即按照该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执行“一个标准”的通知》,对在该省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涉及赔偿的城镇、农村人口均按统一执行的城镇“平均生活费”一个标准赔偿。

     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9月颁布的《关于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25条第二款规定:“户籍性质为农业户,但在城镇学习、生活、工作、居住一年以上的,应当视为城镇居民。”

     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鲁高法〔2005201 ]第三部分第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20号司法解释针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分别确定了不同的赔偿标准,这是考虑到当前我国城乡差别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但随着我省农村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城乡差别逐步缩小,从保护受害者利益出发,在两种标准存在交叉的情形下,可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具体的赔偿标准。对于农村人口在城镇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城镇人口标准计算损害赔偿数额;对于实行城乡户口统一登记管理的地方,计算标准也可以统一适用城镇人口统计标准。

     5)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5329印发的《二○○四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强调指出:“农村居民到城镇、城市务工、生活、学习,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居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的规定,可以按经常居住地更高的标准确定赔偿。”

     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审查通过的《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城镇生活一年以上并且有固定住所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的,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按自治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7)、200610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其中第26条和第27条在维持最高院司法解释的前提下,规定了“户籍登记地在农村的受害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有正当生活来源的,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8)、20066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辖区各法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其中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受害人为农民工的医疗损害、交通肇事及其他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凡在城镇有经常居住地,且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9)、《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农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短期回农村探亲等不视为中断),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10)、200412月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在《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27条明确规定:“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

     11)、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没有出台类似的规定,但海南省交警总队在20092010年度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中增加了一条:“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1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其人身损害赔偿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本文资料来自网络,具体文件请找当地相关部门核实。)

大家都在看

2016年-2017年四川(成都)交通

2016年-2017年四川(成都)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最新标准)李英俊律师/四川成都  四川全省各地法院受理的

时评律师
更多>

安庆小伙高温加班12小时死事件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雷政富重庆受审:借款行为是否构成受贿?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从刘志军案看职务犯罪的预防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阴阳购房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厦门brt爆炸案赔偿方案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